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明明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税务局却以“发票有疑点”为由,一拖再拖,迟迟不退?更糟的是,这一“暂停”就是好几年,企业资金被占用,经营压力山大。
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真实案例,就发生在山东一家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身上。他们申请4万多元的出口退税,却被税务机关以“涉嫌虚开发票”为由暂停办理。企业不服,一路打官司打到省高院,最终法院判决:“暂停”不能变“不退”!税务机关必须限期作出明确决定。
这起案件不仅为中小企业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也明确了税务机关在“暂停退税”后的法定职责边界。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已将企业名称化名为“某宁公司”,人物姓名也作化名处理。
某宁公司是一家从事谷物代用茶生产加工的企业,2010年开始做出口贸易。按照国家政策,出口货物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于是公司从2010年6月起,向章丘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
2012年初,税务局先退了34万多元,但剩下42,843.84元却卡住了。理由是:公司提供的33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出售人“杨某兰”“张某铨”被查出“否认与公司有过交易”,怀疑虚开发票。
某宁公司急了:我们确实买了大麦,也有完整的物流、报关、收汇记录,怎么就因为两个人“改口”就不给退税?
公司先是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双方还签了和解协议——税务局承诺“尽快调查并反馈结果”,公司则撤回复议。可没想到,这一“调查”就没了下文。
更让企业意外的是,税务局竟把案子移交给公安局。但公安机关调查后,于2012年7月出具《不予立案说明》,明确表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某宁公司虚开发票”。
既然公安都不立案,为什么退税还不给?某宁公司一怒之下,将税务局告上法庭,要求立即退还4.28万元税款及利息。
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某宁公司的诉求,认为税务局“暂停退税”合理。但公司坚持申诉,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
再审法院一针见血指出:
税务机关有权因“业务真实性存疑”而暂停退税,但“暂停”不是“终结”!
尤其是在公安机关已明确“不予立案”的情况下,税务局仍有义务依法“落实和处理”,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退税的最终决定。
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个判决非常关键!它划清了“程序性暂停”和“实质性拒绝”的界限。税务机关不能以“正在调查”为借口,无限期搁置企业合法退税申请,否则就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省高院撤销原判,责令章丘市国税局在60日内对某宁公司的退税申请作出明确处理决定。
很多人以为,赢了官司就能拿回钱。但现实往往更复杂。
税务局在收到法院判决后,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那33张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予退税。某宁公司再次复议、诉讼,最终法院维持了税务局的决定。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说明,司法救济能推动程序正义,但不能自动保证实体胜诉。企业要想真正拿回退税,关键还是要确保交易链条完整、证据充分——包括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农户身份信息、过磅单、银行流水等。
本案中,虽然公安未认定虚开,但法院和税务机关仍认为发票所载交易缺乏足够佐证,特别是关键卖方“翻供”后,企业未能提供更强有力的反证。
“暂停退税”不是小事,要及时跟进
一旦被暂停,务必主动配合调查,同时保留所有交易证据。不要以为“反正没违法”就高枕无忧。
农产品收购发票风险高,务必规范操作
农产品收购常涉及个人农户,容易出现“人证不符”“无法联系”等问题。建议:
使用实名制收购;
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的收据;
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避免现金交易。
“暂停”不能变“永久不退”,你有权要求明确答复
李荣维律师提醒:如果税务机关长期以“正在核查”为由不退也不拒,你可以:
书面催告;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正如本案所示,司法是纳税人维权的重要武器。
“某宁公司案”告诉我们:税务争议不仅是“对错”问题,更是“程序”与“效率”问题。税务机关有权审慎核查,但也必须在合理期限内给出明确结论,不能让企业“悬在半空”。
如果你的企业正面临出口退税被拒、发票被质疑、进项税被转出等困境,切勿被动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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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行再终字第4号判决改编,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