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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口头说好,房子却拿不回来?法院:没过户,风险自担!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4日 阅读:2004次


2022年,市民陈先生(化名)因经营困难,拖欠赵先生(化名)货款60万元。两人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陈先生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抵给”赵先生,用于清偿全部债务。赵先生同意,并搬入该房屋居住,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抵债协议,也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此后一年,陈先生因另案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法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包括该套房产在内的全部不动产。赵先生得知后立即提出异议,称:“房子已经抵给我了,只是还没过户,不能执行!”

然而,因缺乏书面协议、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且赵先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以房抵债”合意,法院最终裁定:该房产仍属陈先生责任财产,继续执行。赵先生虽实际占有房屋,却无法阻止拍卖。


案情还原:一场“未落地”的债务清偿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仅凭口头约定和实际入住,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即使双方真实达成了“以房抵债”合意,只要未办理过户,法律上房屋仍属于原产权人。

赵先生虽支付了“对价”(即免除60万元债权),也实际占有房屋,但由于:

在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赵先生作为“普通债权人”,无法优先于法定登记公示的物权效力。


李荣维律师分析:以房抵债不是“说了就算”,必须完成法定程序!

很多人误以为“债主住进去了,房子就是他的”。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以房抵债’本质上是一种代物清偿行为,只有在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后,债务才算真正清偿完毕
在此之前,若原债务人涉诉,该房产仍可能被查封、拍卖。实际占有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甚至血本无归。”

他进一步解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以房抵债”的审查极为严格,尤其关注:

李荣维律师认为,赵先生的损失本可避免:“如果当初签个协议、跑一趟不动产登记中心,结局完全不同。信任要建立在法律形式之上,而不是口头承诺里。”


李荣维律师提醒:以房抵债务必做到“三必须”!

为保障自身权益,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债权人:

  1. 必须签订书面抵债协议
    明确写明债务金额、房屋信息、抵债意思表示、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

  2. 必须尽快办理过户登记
    协议签订后,应立即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若暂不能过户,可办理预告登记(《民法典》第221条),防止房屋被另售或查封。

  3. 必须保留完整证据链
    包括原债权凭证、抵债协议、沟通记录、物业交割单等,形成闭环证据。

房子不过户,等于没抵成。”李律师强调,“别让‘省事’变成‘失房’。”


结语:法律只保护“看得见”的权利

本案再次警示公众: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资产处置时,任何形式的“口头约定”都极其脆弱。法律尊重真实交易,但更依赖公示公信——房产证上的名字,才是对抗第三人的最强盾牌。

真正的债务清偿,不是搬进去住,而是把名字写进登记簿。唯有完成法定程序,才能真正“落袋为安”。

若您正考虑“以房抵债”,或已达成类似安排但尚未过户,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规范操作、防范执行风险,确保债务安全了结,房产顺利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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