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市民黄先生(化名)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邻居刘先生(化名)借款15万元。双方关系较好,黄先生手写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刘某某人民币15万元整,借期一年。”但借条中未提及利息。
一年后,黄先生如约归还了15万元本金。刘先生却提出:“当时口头说好月息1分,你应该再付1.8万元利息!”黄先生否认曾约定利息,拒绝支付。刘先生遂以“民间借贷应有合理回报”为由,要求对方补付利息。
经法律专业人士分析后确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若未书面约定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刘先生的主张缺乏依据,难以获得支持。
本案的关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的明确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这意味着:
借条上没写利息,哪怕双方曾口头谈过,只要对方否认,出借人就很难证明;
法院不会因“通常有利息”或“人情惯例”而推定利息存在;
若想主张利息,必须提供确凿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还款计划等)证明双方达成合意。
在刘先生的案例中,既无书面约定,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月息1分”的说法,仅凭单方陈述,无法推翻“无息借款”的法律推定。
针对此类误解,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很多人以为‘借钱哪有不要利息的’,但法律恰恰相反——对自然人借贷,利息是例外,不是常态。
这是为了防止高利贷、套路贷利用口头约定设陷阱,也是对熟人借贷中弱势一方的保护。”
他进一步解释,即使借款人自愿支付过部分利息,也不必然代表双方存在利息约定。“一次自愿给,不等于合同有约定;要长期主张,必须有明确合意。”
李荣维律师认为,刘先生的遭遇源于一个普遍误区:“把人情当合同,把口头当证据。法律只保护说得清、看得见的权利。”
为保障自身权益,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出借人:
明确写入借条
利息条款必须清晰载明,如“月利率1%”或“年利率12%”,避免使用“适当补偿”“按行情算”等模糊表述;
明确计算方式
注明是“按月付息”还是“到期本息一并归还”,防止后续争议;
明确不超过法定上限
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目前约13.8%),超出部分无效。
“没写利息的借条,就是一张无息凭证。”李律师强调,“别让‘不好意思写’变成‘要不回来’。”
在熟人借贷中,很多人因怕伤感情而回避谈利息、签协议,结果反而因钱伤情。其实,规范的约定不是不信任,而是对彼此的尊重与保护。
法律不否定人情,但要求权利义务清晰可辨。一次坦诚沟通,胜过日后百般争执。
若您正准备出借资金,或手中持有未约定利息的借条却希望主张回报,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合法设定利率、完善借条条款,让善意出借既有温度,也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