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客观

当前位置:首页>法理探讨>主观客观
全部 10 社会与法 7 主观客观 3

警惕“交友陷阱” 勿入“甜蜜圈套”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1日 阅读:2009次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董祉圻

 

  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交的普及,以“介绍对象”为名实施的诈骗案件屡见不鲜。此类犯罪利用人们对情感需求的渴望,通过虚构身份、编造理由精心编织“甜蜜圈套”,骗取钱财,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破坏社会信任基础。近期,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意介绍对象实则诈骗钱财的犯罪案件,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原是朋友关系。王某是大龄单身青年,家里一直为他婚事着急。赵某得知后,便谎称自己在孤儿院一起长大的朋友李某至今单身,长相漂亮性格温顺,可以介绍给王某,王某欣然同意,落入赵某精心编制的“甜蜜圈套”里。

  之后赵某开始假冒李某,以谈恋爱的名义与王某聊天。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赵某以“需要看病、办理出孤儿院手续、疏通关系费”等五花八门的理由,多次向赵某索要和收取财物,共计78900元。

  在王某多次提出想要与李某见面未果后,王某家里人察觉出不对,遂报警。至此,赵某设计的“交友陷阱”才被发现。此时,赵某诈骗王某的78900元均被挥霍。案发后,赵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给王某15084.3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返还了被害人部分被骗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并要求赵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人损失。

  宣判后,赵某服判息诉。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中,赵某与被害人王某是朋友,赵某恰是利用了这一点,利用熟人关系降低被害人警惕性,之后,又虚构了李某的身份,以恋爱名义建立信任,方便之后骗取钱财,等到时机成熟,就开始编造紧急事由,如治病需要钱、家庭发生变故等,利用被害人的爱心和同情心索要钱财。

  婚恋介绍本应是成人之美的好事,但赵某却将其异化为骗取财物的工具。其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更严重扰乱了社会诚信体系,社会影响恶劣。

  为规避“甜蜜陷阱”,公众需增强法律意识与防范能力。对于介绍人及被介绍对象的身份、职业、家庭等基本信息,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核实,切勿仅听信一面之词。在未充分了解对方前,尽量避免发生大额经济往来。如果对方频繁以各种理由索要财物,应立刻中止联系并核实情况。一旦发现可能被骗,应第一时间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上一篇:穿透外包假象,给用工“正名”

下一篇:没有了!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