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几十年如一日照料智力障碍的弟弟,如今双双患病、经济困难,向法院申请:“让其他兄弟来接班吧!”
结果法院驳回了请求——不是不体谅你的难,而是法律不能让“责任随意转手”!
这起真实改编案例,给所有承担家庭照护重担的人提了个醒:签了协议,就得扛到底;真扛不动,也得走对路!
老周家有五兄妹。最小的弟弟小周(化名)因患有严重痴呆,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父母去世前,五兄妹坐下来协商,并签署了一份《关于小周供养协议》,明确约定:
由大哥周甲(化名)和妻子负责小周的全部生活照料;
小周名下的征地补偿款交由大哥夫妇保管使用,用于其终身供养。
此后多年,大哥一家信守承诺,把弟弟照顾得妥妥帖帖。
可近年来,大哥患高血压、糖尿病,妻子也查出甲状腺结节,家庭收入锐减。他们觉得力不从心,于是起诉其他兄弟,要求变更扶养关系,改由二弟周乙(化名)接手。
但法院调查后发现:
大哥夫妇虽患病,但神志清醒、行动自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征地款尚有结余,且其他兄弟从未被排除在扶养义务之外;
协议是大家自愿签的,现在单方面要求“换人”,缺乏法定理由。
最终判决:驳回变更请求!
但同时指出:若现有资金确实不足,可另行起诉要求其他兄弟分摊扶养费用。
很多人以为:“我病了、穷了,就可以不再管了。”
但《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得很清楚: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被监护人恢复能力、监护人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法院依法撤销资格等。
关键来了:普通慢性病 ≠ 丧失监护能力!
只有当监护人因精神疾病、严重残疾等导致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即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才构成“不能履职”。
李荣维律师提醒:
家庭内部签订的扶养/监护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因个人困难随意反悔;
如果确实经济紧张,正确做法是: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起诉其他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要求共同分担费用;
若未来真的完全无力照顾,应先向村委会、民政部门申请协助,或通过法院程序依法变更监护人,而不是直接“撂挑子”。
法律尊重付出,但也要求契约精神——你当初签的字,就是对弟弟一生的承诺。
✅ 成年 siblings(兄弟姐妹)间扶养协议合规审查
✅ 失能成年人监护责任分担与费用追偿
✅ 家庭照护者权益保障与退出机制设计
✅ 农村特殊群体长期照护法律支持
无论你是默默承担照护责任的长兄长姐,还是被协议“绑定”的家庭成员,李律师都建议:用法律把亲情责任“制度化”,既保护付出者,也守住被照护者的底线。
法律不会强求你“牺牲自己”,但也不会允许你“一走了之”。
真正的解决之道,不是推给别人,而是让全家人一起扛,让制度来兜底。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长期照护亲人却身心俱疲、经济崩溃,请别硬撑,也别放弃。
有困难,可以依法求助;有协议,也可以依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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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 李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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