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化名)看中一套北京房产,但因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便与好友李先生(化名)商量,由李先生出面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房子实际由张先生全款出资并居住。双方还签了一份《借名买房协议》,约定等政策允许时,李先生再把房子过户给张先生。
几年后,房子升值数倍,张先生准备办理过户,却惊闻噩耗:李先生因欠他人债务,这套登记在他名下的房子已被法院查封,即将拍卖抵债!
张先生赶紧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这房子是我买的,只是用了他的名字,不能用来还他的债!”那么,法律会支持张先生的主张吗?
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
张先生因限购政策无法购房,与有资格的李先生达成口头及书面借名协议;
张先生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和月供,并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
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文件上写的都是李先生的名字;
后来,李先生在外欠下大额债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这套房产。
张先生随即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
一审法院支持了张先生,认为他才是真实权利人。但债权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却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请求,房子将继续用于清偿李先生的债务。
这个反转,让很多人感到困惑:明明钱是张先生出的,住的是张先生,怎么房子就保不住了?
本案的核心在于:当“实际出资人”遇上“善意债权人”,法律优先保护谁?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就是‘公示公信原则’——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对外就推定房子是他的。
债权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或追索债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优先保护。”
他进一步解释,张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只在他们两人之间有效,属于内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更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外部第三人(即债权人)。
李荣维律师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严格遵循了物权法定和交易安全原则。“如果允许实际出资人随意推翻登记状态,整个不动产交易体系的稳定性将荡然无存,任何人都不敢相信房产证了。”
此案给所有考虑“借名买房”的人敲响了警钟。李荣维律师提醒:
最大的风险不是房价涨跌,而是“人”的风险
一旦名义产权人陷入债务纠纷、离婚、死亡或反悔,房子就可能被查封、分割或继承,实际出资人将血本无归。
“借名协议”不能阻止法院执行
即使协议写得再完美,只要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在面对外部债权人时,几乎毫无抵抗力。
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本身存在法律瑕疵
此类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法院在价值判断上通常不会给予过多倾斜保护。
“为了一个购房资格,赌上毕生积蓄,实在得不偿失。”李律师强调,“合法合规的购房路径或许慢一点,但绝对安全。”
本案最终裁定,虽然张先生是实际出资人,但因其主动选择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自愿承担了由此带来的风险。当李先生的债权人依据公示的产权信息申请执行时,张先生的权益无法排除强制执行。
这个判决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在涉及不动产的重大财产安排上,必须坚持“名实相符”。任何试图绕过国家调控政策或规避法律监管的“变通”做法,都可能付出惨痛代价。
对于已经身处“借名买房”困境的人,应尽快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评估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而对于尚未行动的人,请务必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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