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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卖后抵”还是“先抵后卖”?一套房子两份合同,谁的权利优先?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4日 阅读:2005次

2021年,市民陈女士(化名)看中一套二手房,与房主周先生(化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了80万元首付款,并约定一个月内办理过户。不料,就在双方准备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的前一天,陈女士突然接到通知: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

原来,周先生在与陈女士签约前一周,已将这套房子抵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化名“信达小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周先生未能偿还借款,信达小贷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

陈女士随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是善意买受人,要求排除执行、继续过户。而信达小贷则坚持:抵押权设立在先,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应拍卖还债

那么,已付大部分房款、准备过户的买家,能对抗在先设立的抵押权吗?


案情还原:时间差酿成“权利冲突”

关键时间线如下:

陈女士认为自己不知情、无过错,且已实际占有房屋(已换锁、开始装修),理应受到保护。
信达小贷则强调:抵押已依法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买受人未查清产权状态,风险自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信达小贷的抵押权优先,房屋可依法拍卖用于清偿债务


李荣维律师分析:抵押权“登记即生效”,买房必须查清产权!

本案涉及物权法中的核心规则——权利顺位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旦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而房屋买卖,即便签订了合同、支付了房款,甚至实际入住,在未完成过户登记前,买受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不享有物权。”

他进一步解释,当抵押权与购房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司法实践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中陈女士虽无辜,但败在“程序疏忽”。“买房不过户,等于没买稳;交易不查档,风险自己扛。”


李荣维律师提醒:买房三必查,缺一不可!

为避免“钱房两空”,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务必做到:

  1. 必查产权状态
    签约前,务必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通过官方APP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信息。

  2. 必做资金监管
    首付款、尾款应通过银行资金监管账户支付,确保“过户成功才放款”,防止钱给了房却拿不到。

  3. 必及时办理过户
    合同签订后,应立即预约过户,切勿拖延。一天未登记,一天就存在被查封、转卖的风险。

房产交易不是‘信任游戏’,而是‘程序正义’。”李律师强调,“再熟的中介、再信得过的卖家,都不能代替你亲自查档。”


结语:公示公信是交易安全的基石

本案中,信达小贷因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其权利得到法律优先保护;陈女士虽付了钱、占了房,却因未完成物权变动而落空。这看似残酷,实则是维护整个不动产交易秩序的必要代价。

如果允许未登记的买受人随意对抗已登记的担保物权,那么银行、金融机构将不敢放贷,市场融资成本将大幅上升,最终损害的是全体购房者的利益。

因此,法律要求每一个交易参与者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你的疏忽,不能成为他人权利受损的理由

若您正面临房屋买卖纠纷、抵押权冲突或执行异议问题,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提前识别风险,依法维权,守护您的安居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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