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市民林女士(化名)通过微信向朋友张先生(化名)提出借款请求:“最近手头紧,能不能借我5万元周转一个月?下个月发了奖金马上还你。”张先生回复:“行,我转你。”随后,他通过银行转账向林女士支付5万元,备注“借款”。
一个月后,林女士未还款。张先生多次在微信催款,林女士先是回复“再宽限几天”,后来干脆不回消息。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林女士辩称:“我们只是朋友帮忙,没写借条,也没约定利息,这不算借贷,可能是赠与或投资。”
然而,法院依据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催款信息,判决林女士偿还5万元本金及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该案即为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第1号民事判决书(化名处理),对电子证据在民间借贷中的认定具有标杆意义。
本案看似简单,却触及数字时代的新问题:
双方未签署任何纸质或电子版借条;
借贷合意完全通过微信文字达成;
转账时备注“借款”;
后续催款记录完整,林女士曾承认债务存在。
林女士试图以“无借条”为由否认借贷关系,但法院认为,微信聊天内容已清晰体现双方借贷合意,结合转账行为,足以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年度第1号判决形式明确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只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要素,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张先生提供了原始手机载体、完整聊天上下文、转账凭证及催款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
他特别强调,仅有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是借款——可能是还款、赠与或货款。但若配合聊天中明确的“借”“还”“欠”等表述,则高度指向借贷关系。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一判决顺应了数字生活趋势:“它告诉公众,法律不拘泥于形式,更看重实质合意。一张纸借条不再是唯一凭证,但你也必须保留好‘数字痕迹’。”
为避免“有转账、无证据”的困境,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市民:
聊天中必须明确“借贷”性质
不要说“帮我一下”“转你点钱”,而应清晰表述:“我向你借款X元,于X月X日归还。”对方也应回复确认。
转账时务必备注“借款”
银行或微信转账时,在附言栏写明“借款”,切勿留空或写“生活费”“红包”等模糊字样。
保存原始载体,不要仅截图
微信记录需保存在原始手机中,必要时可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截图易被质疑篡改,证明力较弱。
“数字时代的借条,就藏在你的聊天记录里。”李律师说,“别让一句‘我以为不用写’,变成日后要不回的钱。”
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法律认可技术进步带来的交易方式变革,但对证据的要求并未降低,反而更强调完整性与逻辑闭环。
无论是纸质借条还是微信对话,核心始终是——双方是否真实、自愿达成了借贷合意。只要这一点成立,形式不妨灵活;但如果缺乏明确意思表示,再大的金额也可能难以追回。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掌握基本的电子证据留存意识,就是在为自己未来的权益上一把“数字保险锁”。
若您正面临仅有转账记录、无借条的借贷纠纷,或对微信、短信等电子证据的效力有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依法维权,让每一分善意都不被辜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