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市民林女士(化名)通过银行向朋友吴先生(化名)转账10万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为借款,但因关系熟络,未出具借条。此后半年,林女士在微信中多次提及:“上次转你的10万,最近方便还吗?”吴先生回复:“再宽限一个月,手头紧。”但此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还。
2023年底,林女士无奈起诉,要求吴先生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吴先生辩称:“这10万元是你还我的欠款,不是借款!我们之间没有借贷合意。”
庭审中,林女士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和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无书面借条,但转账记录与催款聊天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最终判决:吴先生偿还林女士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的焦点在于: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吴先生试图将款项解释为“还款”或“赠与”,却无法提供任何反证——既拿不出林女士曾欠他钱的借条,也说不出所谓“还款”的具体事由。而林女士的微信记录清晰显示:
她明确将10万元称为“你借的钱”;
吴先生从未否认,反而承诺“会还”;
双方无其他大额经济往来。
法院据此认定,林女士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吴先生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很多人担心:“没打借条,是不是就拿不回钱了?”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出借人能证明‘钱给了’,而借款人不能合理解释为何收钱,法院就会支持借贷成立。”
他进一步解释,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采信。“一次有效的催款对话,往往比一张事后补签的借条更有说服力。”
李荣维律师认为,林女士胜诉的关键在于“及时、明确地催款并保留记录”:“她用日常沟通,构建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让法院确信这是一笔真实的借款。”
为避免“好心变纠纷”,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市民:
转账时备注用途
如“借款”“出借给吴某某”,避免写“往来款”“生活费”等模糊字眼。
事后及时确认
转账后可通过微信发送:“刚才转你的10万元是借款,请确认。”保留对方回复。
定期催款留证
即使对方暂时还不上,也要每隔一段时间温和催讨,并保存记录,既能中断诉讼时效,又能固定债权。
“信任不能代替证据,情谊需要规则守护。”李律师强调,“真正的朋友,不会因为你留个证据就翻脸;而想赖账的人,正等着你‘没证据’。”
本案告诉我们:在缺乏传统借条的情况下,现代通讯工具反而成了维权利器。林女士虽未签署纸质协议,但她日常的微信对话,却成了法庭上最有力的“电子借条”。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警惕。毕竟,并非所有人都像林女士一样保留了完整记录。最好的方式,仍是“转账+备注+确认”三步到位。
感情珍贵,但金钱往来需理性。规范操作不是冷漠,而是对彼此最大的尊重。
若您正面临无借条但有转账的借贷纠纷,或对如何收集、固定电子证据有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化“口头借款”为“可执行债权”,依法追回属于您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