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广告公司(化名“创视公司”)与个体经营者王先生(化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18万元。王先生依约完成全部工作,但创视公司仅支付5万元,剩余13万元迟迟未付。
2022年初,王先生准备催款时惊讶发现:创视公司已在2021年底完成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状态显示“已注销”!更令他气愤的是,注销材料中《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赫然写着:“公司无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已完结。”
实际上,创视公司从未通知王先生申报债权,也未进行任何实质清算。无奈之下,王先生将该公司两名股东——刘女士和陈先生(均为化名)——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13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创视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两股东在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简易注销程序谎称“无债”,恶意逃避责任。最终判决:刘女士、陈先生对1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司注销程序的合法性:
创视公司采用“简易注销”流程,仅提交一份承诺书,未公告、未清算;
股东在注销时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王先生;
注销后,股东将公司剩余资产(包括客户尾款)私自分配;
面对诉讼,股东辩称:“公司已经没了,债务自然消灭。”
但法院指出,《公司法》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司在注销前必须依法清算,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简易注销不等于“免债通道”,更不能成为股东逃责的工具。
本案是典型的“违法注销追责”案例。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公司作为法人,虽可注销‘死亡’,但若其‘临终’前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就必须用自己的财产为公司‘还债’。
尤其是在简易注销中,股东签署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证明虚假,即构成‘恶意注销’,须承担无限责任。”
他进一步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股东明知欠款却谎称无债,属于故意侵害债权,法院判其全额担责完全合法。”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一判决对市场乱象具有震慑意义:“它告诉那些想‘悄悄注销、一了百了’的老板:注销程序违法,个人钱包就要出血。”
对债权人而言,李荣维律师提醒:
一旦发现合作公司启动注销程序,应立即提出异议;
保留合同、对账单、催款记录等证据,即使公司注销,仍可追索股东;
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虚假注销行为,申请撤销注销登记。
对股东而言,他强调:
切勿轻信“简易注销=不用清算”;
注销前务必全面梳理债务,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
如确有未清债务,应先清偿或达成协议,再行注销。
“公司可以关门,但法律责任关不了。”李律师说,“想用一张承诺书抹掉债务?法律绝不答应。”
公司注销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环节,但绝非逃避债务的“隐身衣”。本案判决彰显了司法对“恶意注销”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力保护了中小债权人合法权益。
对于守法经营者,依法清算既是义务,也是自我保护;对于心存侥幸者,违法注销终将付出更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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