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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前未通知债权人?股东被判“买单”全部债务!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4日 阅读:2006次


2021年,某广告公司(化名“创视公司”)与个体经营者王先生(化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18万元。王先生依约完成全部工作,但创视公司仅支付5万元,剩余13万元迟迟未付。

2022年初,王先生准备催款时惊讶发现:创视公司已在2021年底完成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状态显示“已注销”!更令他气愤的是,注销材料中《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赫然写着:“公司无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已完结。”

实际上,创视公司从未通知王先生申报债权,也未进行任何实质清算。无奈之下,王先生将该公司两名股东——刘女士和陈先生(均为化名)——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13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创视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两股东在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简易注销程序谎称“无债”,恶意逃避责任。最终判决:刘女士、陈先生对1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还原:一纸“无债承诺”,掩盖不了真实欠款

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司注销程序的合法性:

但法院指出,《公司法》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司在注销前必须依法清算,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简易注销不等于“免债通道”,更不能成为股东逃责的工具。


李荣维律师分析:注销不是“金蝉脱壳”,股东责任仍在!

本案是典型的“违法注销追责”案例。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公司作为法人,虽可注销‘死亡’,但若其‘临终’前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就必须用自己的财产为公司‘还债’
尤其是在简易注销中,股东签署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证明虚假,即构成‘恶意注销’,须承担无限责任。”

他进一步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股东明知欠款却谎称无债,属于故意侵害债权,法院判其全额担责完全合法。”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一判决对市场乱象具有震慑意义:“它告诉那些想‘悄悄注销、一了百了’的老板:注销程序违法,个人钱包就要出血。”


李荣维律师提醒:债权人和股东都需警惕!

对债权人而言李荣维律师提醒

对股东而言,他强调:

公司可以关门,但法律责任关不了。”李律师说,“想用一张承诺书抹掉债务?法律绝不答应。”


结语:诚信退出,才是企业经营的最后一步

公司注销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环节,但绝非逃避债务的“隐身衣”。本案判决彰显了司法对“恶意注销”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力保护了中小债权人合法权益。

对于守法经营者,依法清算既是义务,也是自我保护;对于心存侥幸者,违法注销终将付出更高代价。

若您遭遇公司“突然注销”导致债权落空,或正计划注销企业但不确定程序是否合规,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依法维权,或规范退出,避免股东个人陷入无限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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