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我明明在民营企业上班,怎么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罪名直接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升格为‘受贿罪’!”——这是许多涉案当事人的最大困惑。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看的不是你的“单位性质”,而是你“干的事”! 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指引揭示:只要你在特定岗位上“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哪怕身在私企,也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 【裁判案例】
被告人张某(化名)系某省一家国有控股51%的能源公司副总经理。
关键事实:
张某由该公司上级国有集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任命;
负责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核心工作;
因在设备采购中收受供应商“感谢费”80万元被查;
张某辩解:“我是市场化聘任的高管,公司也有民营股东,我不算国家工作人员,应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受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委派,在国有控股企业中从事公务,符合《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受贿罪。
“李律师分析:本案典型体现了‘身份穿透’原则——你穿什么衣服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代表谁在说话!”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判断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抓住两个核心:
单位性质:是否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行为实质:是否从事公务——即代表国家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公共事务或国有资产的职责。
“李律师提醒:售货员、技术员、普通文员,哪怕在国企,也不算‘从事公务’;但村委会主任协助征地,就是‘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若能成功切割“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取保成功率将大幅提升: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刑点更高、社会危害性评价更低;
若当事人系社会招聘、无党委任命文件、不接触国有资产,可主张身份不符;
关键证据:劳动合同、薪酬来源、岗位说明书、任命程序记录。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强调:身份认定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水岭。
若涉案金额在6万至100万之间:
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能争取相对不起诉;
定“受贿罪”,则必然起诉。
突破口:证明所利用的职权纯属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国有资产无关。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三大抗辩路径:
证据维度:调取国资监管文件,证明当事人岗位未列入“重要岗位备案”;
罪名维度:论证其行为属于商业贿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非刑事犯罪;
程序维度:审查委派程序合法性,若仅由公司董事会任命,无党委或国资部门批准,则不构成“受委派”。
关键策略:
申请对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决策流程进行司法审计;
提交同类岗位人员身份认定案例,形成类案抗辩;
强调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区分“经营管理权”与“公务管理权”。
“李律师直言:只要证明‘你管的是企业自己的钱,不是国家的钱’,就可能跳出职务犯罪范畴!”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身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且罪名成立,因属身份犯、职务犯,法院通常认为社会影响恶劣,极少批准监外执行。
唯有通过身份抗辩成功降格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才可能因过失性弱、再犯风险低而获得缓刑或监外执行机会。
⚖️ 【相关法条】
《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
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如党委、党政联席会)委派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李律师说明:“委派主体”已从传统行政机关扩展至国企内部党组织——这是近年身份认定扩大的关键!
🛠️ 【辩护实操】
李律师提供四步身份抗辩方案:
绘制权力来源图:清晰展示当事人职权是来自股东会/董事会,还是国资监管部门/党委;
收集反证材料:获取同岗位非党员员工的任命文件,证明岗位本身不具“公务性”;
申请专家辅助人:邀请国资管理专家出庭,说明该岗位不涉及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启动类案检索:提交最高法指导案例或本地判例,证明同类情形未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关键动作:立即向国资委或上级集团申请公开该岗位是否纳入“重要人事任免”范围。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基层组织、特殊行业工作的人员:
凡涉及政府委托、国资管理、公共事务,务必确认自身法律身份;
签署合同时,注意薪酬来源、考核主体、任命程序;
记住:“干活前先问身份,收钱前先看帽子!”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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