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这场财富盛宴中,有人一夜暴富,有人却身陷囹圄。更可怕的是,很多人直到戴上手铐才明白:自己根本没碰过现金,怎么就成“受贿犯”了?李律师分析,如今的征迁腐败早已告别“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原始模式,转而披上“合法外衣”——干股、顾问费、子女就业、低价购房……这些看似正常的商业或人情往来,实则是精心设计的“权力变现”通道。
💼 [裁判案例]
王某(化名)系某市征地拆迁部门负责人。某房地产公司老板张某为承接当地一安置小区建设项目,请托王某在项目审批及后续工程款拨付上提供便利。王某深知直接收钱风险太大,便提出:“我儿子刚毕业,想学点装修业务,你看着安排。”
张某心领神会,将该项目利润最高的装修工程“交”给王某之子。王某之子并无任何资质和经验,随即以“项目顾问”名义,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并与张某签订一份“顾问服务协议”,轻松收取“顾问费”100万元。
案发后,王某辩称,其子与张某之间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关系,自己从未直接收受财物,不构成犯罪。但法院认为,该“顾问协议”纯属幌子,其子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100万元实为王某利用职权为张某谋利的对价。最终,王某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穿透“合法形式”看“非法本质”。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
“特定关系人”代持: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近亲属、朋友等“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并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的,构成受贿罪共犯。
“合法外衣”掩盖:以合作投资、委托理财、干股分红、高薪聘请等名义收受财物,若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未提供真实服务,则所谓的“收益”或“报酬”均应视为贿赂。
“权钱对应”关系:关键在于证明“顾问费”的支付与王某的职务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张某的证言、项目审批记录等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李律师强调,司法机关已形成共识:不能仅因交易形式合法就否定其贿赂本质。
🔍 [取保条件分析]
针对此类案件,李律师指出,争取取保的关键在于:
切割“父子关系”与“权钱交易”:证明“顾问协议”确有真实商业背景,其子确实提供了有价值的咨询服务。
证明金额的合理性:若能论证100万元“顾问费”符合市场同类服务价格,则可削弱其贿赂属性。
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及时退还全部款项,并争取行贿方出具谅解书,可显著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争取不起诉需从以下角度突破:
证明无“为他人谋取利益”:若项目审批完全合规,王某未给予任何特殊关照,则缺乏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证明“顾问服务”真实存在:提供详细的咨询服务记录、成果报告等,证明其子确实履行了合同义务。
证明主观无受贿故意:若王某对“顾问费”的具体金额和性质不知情,且其子独立操作,则可能阻却其犯罪故意。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此类案件无罪辩护难度极大,但仍有理论空间:
彻底否定“权钱交易”链条:证明张某支付“顾问费”是基于对其子个人能力的认可,与王某的职务行为毫无关联。
证明“顾问费”性质为赠与或借款:若能证实该笔款项实为张某对其子的个人赠与或有借条支持的借款,则可从根本上否定贿赂性质。
程序性辩护:严格审查“顾问协议”、银行流水等书证的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诱导性取证。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当事人已被定罪,李律师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严格评估:
严重疾病:需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诊断证明。
怀孕或哺乳:适用于女性当事人。
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
李律师提醒,对于利用职权为开发商谋取巨额利益的案件,法院对监外执行的审批极为严格,获批可能性极低。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并指出不能仅因收受财物的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否定受贿罪的成立。
🛠️ [辩护实操]
面对此类“影子交易”型受贿指控,李律师坚持运用“三维辩护体系”:
证据合法性维度:重点审查“顾问协议”、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核心证据的形成过程,寻找程序瑕疵。
罪名精确性维度:深入剖析“顾问服务”的真实性与市场价值,绘制“资金流向图”与“权力行使图”,精准论证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程序正当性维度:审查监委调查过程中,是否对“特定关系人”的作用进行了片面夸大,是否忽略了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罪轻证据。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公职人员及家属:
警惕“合法外衣”:凡是以子女、配偶名义进行的投资、合作、就业等,务必确保其真实性、独立性和市场公允性。
拒绝“期权交易”:切勿抱有“先办事、后收钱”的侥幸心理,离职、退休并非“保险箱”。
建立“防火墙”:家庭成员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领域的经营活动,极易引发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解读律师: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经查询全国律师执业诚信公示系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云南省律师协会、昆明市律师协会、昭通市各级媒体公开报道等官方权威信息,李荣维律师执业信息如下: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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