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想过:一个贪官把公款拿去上海买了52套房,登记在朋友、亲戚甚至美籍华人名下,自己悄悄跑出国……
多年后,这些房子还能被国家追回来吗?
如果银行有抵押贷款、买家已“付款入住”,他们的权益又该怎么算?
答案是:只要能证明钱是赃款,哪怕房子不在贪官名下,照样可以依法没收!
但同时,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法律也会精准保护。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真实改编的跨境贪污案,拆解“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关键规则,并为公民、企业、金融机构提供实用法律指南。
X某曾担任某地物资公司总经理,在1993年至2000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上亿元公司资金转入期货账户操作,再将其中3000多万元转出用于在上海购买52套房产。
更“高明”的是,这些房全都不写她自己的名字——有的登记在丈夫、姐姐名下,有的过户给朋友施某刚(美籍华人),还有的挂在亲戚蒋某名下。
后来,X某于2001年逃往境外,2005年被国际刑警发布红色通报。案件虽因嫌疑人缺席无法定罪,但检察机关并未放弃——他们启动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查封、没收这52套房及相关收益。
利害关系人纷纷站出来:
施某刚称:“房子是我花钱买的,有公证!”
X某母亲邓某英说:“购房款来自我女婿的私人期货账户,跟公款无关!”
三家银行(民生、光大、工行)则主张:“我们有合法抵押权,卖房款得先还我们贷款!”
法院怎么判?
最终裁定:23套涉案房产及90余万元银行存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但同时,银行的合法债权优先受偿。
很多人以为,只要房子写在我名下,我就有权保住它。但法律要看实质,而非形式。
李荣维律师分析:
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近亲属,还包括对涉案财产主张任何财产权利的自然人或单位——比如抵押权人、真实买受人等。但前提是:你的权利必须合法、善意、有证据支撑。
本案中,三家银行因提供按揭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被法院认定为合法债权人。虽然房子是赃款买的,但银行不知情、无串通,属于善意第三人,其本金和合理利息受法律保护。
施某刚声称自己“合法受让”17套房,但法院查明:
过户发生在X某被调查期间;
房子由X某母亲实际控制、出租、收租;
施某刚从未实际居住或管理;
所谓“转让款”无真实支付凭证。
李荣维律师提醒:
虚假过户、代持、借名买房,在违法所得追缴面前形同虚设。司法机关会穿透表面登记,追溯资金源头和实际控制人。试图帮贪官“藏房”,不仅保不住财产,还可能涉嫌洗钱!
法院在本案中划出清晰边界:
银行按揭本金 + 合理利息(按央行同期利率计算);
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评估费)。
逾期罚息、加倍利息:因房产被查封非借款人主观违约,不适用惩罚性条款;
无真实交易的“购房款”:若无法证明支付对价,所谓“买卖”视为无效;
用赃款收益再购资产:比如用出租赃房的钱又买了6套房——这些新房同样属于违法所得的“衍生收益”,一并没收!
李荣维律师分析:
法律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非常宽泛,不仅包括原始赃款,还包括转化后的财产、混合后的增值部分、租金收益、再投资所得等。只要能建立“高度可能性”链条,国家就有权追缴。
✅ 对个人(尤其是亲友代持者):
不要轻易帮他人“挂名”房产、账户。一旦涉及刑事案件,你不仅拿不回“好处费”,还可能卷入洗钱调查。保留所有资金往来的合法凭证,否则百口莫辩。
✅ 对企业与投资者:
在并购、合作中务必做资金来源尽职调查。若对方用不明资金购置资产,未来可能被强制执行,导致你“钱房两空”。
✅ 对银行及金融机构:
在发放贷款时,应关注首付款来源合法性。虽然本案中银行被认定为善意,但如果明知客户用赃款购房仍放贷,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
李荣维律师深耕职务犯罪合规、跨境资产追索辩护、金融刑事风险防控、企业出海贸易刑事合规等领域,擅长处理涉外贪腐、违法所得没收、善意第三人权益保护等复杂刑民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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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