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早年离家失联,被法院宣告失踪;
女儿成年后依法成为其财产代管人,想拿回登记在父亲名下的公房凭证和钥匙,却被叔叔一口拒绝:“这房子一直是我管的!”
这场亲情与法律的拉锯战,最终法院一锤定音:谁是合法代管人,谁就说了算!
小李(化名)的父亲李三某(化名)早在1994年就离家出走,杳无音信。
2013年,经小李申请,法院依法宣告李三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已成年的小李为其财产代管人。
此前,因城市拆迁,李三某作为安置对象,分得一套公租房,租赁户名明确登记为他本人。
但因人不在,这套房一直由小李的叔叔李某刚(化名)实际保管,包括《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和房门钥匙。
小李成为法定代管人后,多次要求叔叔移交相关凭证和钥匙,以便履行管理职责(如办理续租、维护房屋、防止侵占等),但叔叔以“我一直替你爸看着房子”为由,拒不交付。
无奈之下,小李将叔叔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
李三某已被宣告失踪,小李经法院指定为合法财产代管人;
该公房系李三某个人财产,代管人有权全面管理并排除他人妨害;
叔叔虽曾代为照看,但无权对抗法院指定的正式代管人。
最终判决:李某刚必须立即交出房屋凭证及钥匙!
很多人以为:“谁在用、谁在管,房子就归谁管。”
但《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说得明明白白: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担任代管人;代管人有权依法管理、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
关键点来了:
代管人资格以法院指定为准,不是“谁热心谁当”;
公房虽不能买卖,但租赁权、使用权、凭证管理权都属于财产权益;
即便亲属出于好意代管多年,一旦法院指定新代管人,原保管人必须配合移交,否则构成侵权!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失踪人的成年子女,尽早申请宣告失踪并争取成为财产代管人,避免资产被他人长期占用甚至流失;
若有人拒绝交出财产或凭证,可直接起诉“返还原物”或“排除妨害”;
代管期间,务必专款专用、保留记录,未来若父亲归来,需依法返还财产。
✅ 失踪人财产代管权确认与执行
✅ 公房、宅基地等特殊房产权益保护
✅ 家庭内部财产侵占纠纷代理
✅ 农村及城市拆迁安置权益合规管理
无论你是替失踪亲人守护家产的子女,还是遭遇亲属“霸占”资产的代管人,李律师始终坚持:程序合法、权属清晰、执行到位,不让亲情成为侵占的借口。
叔叔或许真是一片好心,但好心不能代替法律。
房子不是谁住久就是谁的,而是谁有权管,谁就能管。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失踪亲人的房产、存款、股权被他人控制,请别再忍让。
法院的判决书,就是你拿回权利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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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 李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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