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拿国家一分钱,也没给人办事,只是帮朋友转交了一笔‘感谢费’,怎么就成了受贿犯?”——这是许多“中介人”的真实困惑。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看的不是“你有没有权力”,而是“你有没有和有权者一起分赃”! 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揭示:一旦你作为“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并共同占有贿赂款,你就不再是“介绍人”,而是“共犯”!
💼 【裁判案例】
被告人巴某某(化名)与某铁路局原局长齐某某(化名)系同乡好友。
关键事实:
第一起
第二起
争议焦点:
巴某某是“介绍贿赂”的中间人,还是“受贿罪”的共犯?
裁判观点:
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共犯,理由如下:
地位依附
主观通谋
共同占有
“李律师分析:本案核心在于‘共同占有’——你不是在赚中介费,而是在分赃!”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区分“介绍贿赂罪”与“受贿共犯”的关键三要素:
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
利益归属
“李律师提醒:介绍贿赂罪最高判3年,而受贿共犯可判10年以上——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取保难度极大,原因在于:
唯一希望:若能证明未与官员通谋,且款项已全额退还,或可争取取保。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2190万元远超不起诉门槛。
即使认罪认罚,也难逃起诉。
现实目标:争取认定为“从犯”或“介绍贿赂罪”,而非“受贿共犯”。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强调,无罪辩护必须围绕“三维体系”精准拆解:
证据维度
罪名维度
程序维度
关键突破口:
“李律师直言:若能证明‘截贿’行为系背着官员所为,则不构成共犯!”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10年以上实刑,申请监外执行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李律师指出:此类案件被视为‘深度参与腐败’,法院极少批准监外执行。唯有通过自首、重大立功大幅减刑,才可能避免入监。”
⚖️ 【相关法条】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27条【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最高法观点(参考素材):
“中介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李律师说明:“共同占有”是定罪的黄金标准——你拿的不是佣金,是赃款分成!
🛠️ 【辩护实操】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四步策略:
切割“代理”与“共谋”
量化“截贿”性质
还原资金流向
推动退赃挽损
关键动作:立即申请调取巴某某与齐某某的全部通话、短信记录,寻找“无通谋”证据。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可能成为“中间人”的朋友:
切勿替公职人员收钱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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