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我没收现金,也没转账,只是对方说‘债免了’,怎么就构成受贿?”这是许多涉案官员最深的困惑。但在法律眼中,金钱不是唯一贿赂形式,免除债务、虚设债权同样是权钱交易的“隐形通道”! 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揭示:只要有人为你“抹掉”一笔本应偿还的债务,或给你一张“注定兑现”的借条——哪怕你一分没拿到,也已踏入受贿雷区!
💼 【裁判案例】
被告人陈某(化名)系某市某局项目审批负责人。
关键事实:
陈某曾向商人张某(化名)借款50万元用于购房;
后张某公司申请项目审批,陈某予以加快办理;
项目获批后,张某对陈某说:“那50万不用还了,就当感谢您帮忙。”
陈某未拒绝,亦未上交;
案发后,陈某辩解:“这是民事债务豁免,我没主动索要,不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免除债务方式向陈某输送利益,且该利益与其职权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构成免除债务型受贿;50万元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李律师分析:本案典型体现了‘债务洗白术’——你以为是人情,其实是行贿的高级包装!”
另一案例:
国家工作人员黄某(化名)要求合作方出具一张80万元借条,声称“以后有用”;
借条未实际兑付,黄某亦未催收;
法院认定该行为属虚设债权型受贿未遂,80万元计入犯罪数额,但按未遂处理。
“李律师提醒:‘借条’不是纪念品,而是犯罪预备工具!”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此类受贿分为两类:
虚设债权型:双方虚构借贷关系,出具借条 → 若已收款,为既遂;若仅持借条,为未遂;
免除债务型:请托人主动免除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亲属的真实或虚假债务 → 免除金额即受贿额。
关键判断标准:
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且应偿还;
免除或设立债权是否与职权行为存在对价关系;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明知并接受该利益。
“李律师强调:‘不还钱’不等于‘没拿钱’,法律看的是‘利益转移’的本质!”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因无实物交付、隐蔽性强,初期易被误判为民事纠纷,但一旦定性为受贿,取保难度较大:
突破口:能证明债务真实存在且免除纯属私人情谊;
若能立即补还全部款项,并证明无职权关联,可争取取保。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一旦查明债务免除与职权行为存在时间、逻辑关联,基本无法阻断起诉。
现实目标应是否定权钱对价关系。
突破口:
证明借款发生早于任何请托事项;
证明张某同期也免除其他非公职人员债务,属商业习惯;
证明陈某在项目审批中无决定性作用。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三大抗辩路径:
证据维度:调取借款原始合同、转账记录、催收记录,证明债务真实且长期存在;
罪名维度:主张属于合法民事债务豁免,无权钱交易故意;
程序维度:审查“免除”是否系行贿人单方陈述,无书面协议或第三方见证。
关键策略:
申请张某出庭,质询:“你说‘不用还’时,是否提及项目审批?”
提交陈某同期拒绝其他类似‘免债’提议的记录;
强调项目审批系集体决策,陈某仅为流程经办人。
“李律师直言:只要证明‘债务真实’且‘免除无关职权’,就可守住无罪底线!”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认定为免除债务型受贿,尤其涉及大额债务(如50万以上),法院通常视为情节严重,监外执行可能性极低。
唯有通过有效辩护将行为定性为民事纠纷,或金额压至立案标准以下(<3万元),才可能避免实刑。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免除债务、虚设债权,均属于收受财产性利益,以受贿论处。
李律师说明:“法律不看形式,只看实质——你省下的钱,就是你收的钱!”
🛠️ 【辩护实操】
李律师提供四步抗辩方案:
重建债务历史:制作《借款-还款时间轴》,证明债务早于职权行为;
验证免除动机:收集张某个人财务状况、商业习惯,证明免债属其一贯作风;
引入民事证据:提交借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确有借贷合意;
切割权钱链条:证明项目获批基于合规条件,非陈某个人决定。
关键动作:立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张某公司同期债务处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公职人员:
切勿接受任何“债务豁免”“借条赠予”“代偿贷款”——天下没有免费的债务解脱;
凡涉及借贷,务必做到:签订正规合同、保留还款能力、拒绝任何“免除”提议;
记住:“别人替你还债,法律替你坐牢!”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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