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来,帮亲戚朋友“运作”一个立功表现,不过是打个擦边球,顶多算违规。然而,当这份“帮忙”披上了公权力的外衣,性质就发生了根本逆转——从人情世故,变成了刑事犯罪。本案中,一名派出所负责人和一名普通司机,仅仅因为伪造了一份虚假的立功材料,意图让涉嫌危险驾驶的亲戚获得轻判,最终双双锒铛入狱。李律师分析,此案的核心警示在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任何“帮忙”,都必须在法律的轨道内运行,否则,便是对司法公正最直接的践踏。
💼 [裁判案例]
于某某(化名)系某省某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负责人,属于司法工作人员。陈某(化名)系该县公安局驾驶员,与于某某系同事关系。
2023年3月,陈某的亲戚周某某(化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查处。为求轻判,周某某找到陈某,请其帮忙获取立功线索。陈某遂找到于某某,请求协助。
同年3月25日,于某某所在辖区发生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该警情已由他人报警并由派出所出警处理。于某某明知此情况,却仍将该警情信息告知陈某,并授意陈某安排周某某作为“报警人”进行虚假报案。随后,于某某利用职权,将该起真实案件的出警、立案等流程违规登记在周某某名下。
2023年7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于某某、陈某明知周某某并非真实报警人,仍共同安排他人为周某某制作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情况说明等一系列虚假立功证明材料,并提交给办案的检察院和法院。
一审审理期间,因于某某、陈某案发,检察机关紧急变更起诉,法院最终未采纳周某某的立功情节,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而于某某、陈某则因犯徇私枉法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定性为徇私枉法罪而非包庇罪或帮助伪造证据罪,关键在于三点:
主体特殊:于某某是具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这是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前提。
利用职权:于某某并非简单地“作假证明”,而是利用其查禁违法犯罪的职务便利,通过内部系统操作,将真实案件嫁接到周某某名下。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滥用司法权。
行为本质:其目的并非仅仅帮助周某某逃避侦查,而是意图使其在量刑上获得不正当的从宽处理,这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中“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广义范畴,即使其不受应有的、公正的追诉。
陈某虽非司法工作人员,但因其与于某某事前共谋,并积极协助利用于某某的职权实施犯罪,依法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提醒,对于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取保难度极大。但辩护律师仍可从以下几点争取:
犯罪情节轻微:如本案,涉案基础罪名(危险驾驶)本身较轻,且最终枉法目的未能实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认罪悔罪态度:若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深刻悔罪,可作为取保考量因素。
无再犯风险:证明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系初犯、偶犯,取保后不会干扰诉讼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指出,此类案件争取不起诉的空间非常有限,但并非全无可能。辩护重点应放在:
情节显著轻微:若伪造的立功材料尚未提交至司法机关,或刚提交即被发现纠正,未对司法程序造成实质干扰,理论上可论证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证据存疑:若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和枉法故意,可争取存疑不起诉。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无罪辩护在此类案件中极具挑战,但李律师认为,成功的突破口在于彻底否定“利用职务便利”这一核心要件:
行为与职权无关:若能证明于某某的行为纯属个人帮忙,未动用任何职务权限(例如,仅口头承诺帮忙,未进行任何系统操作或出具任何官方文件),则可能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而仅涉及包庇或帮助伪造证据。
缺乏共同故意:对于陈某,可辩护其完全不知晓于某某的具体操作手段,误以为只是普通的“找关系”,从而缺乏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徇私枉法的主观故意。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当事人已被判处实刑,李律师会评估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
严重疾病: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且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怀孕或哺乳:对于女性当事人,若处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阶段。
生活不能自理:因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本案中,于某某、陈某所犯罪行不属于暴力犯罪,若符合上述身体或生理条件,存在申请监外执行的可能性。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律师说明:此处的“不使他受追诉”包括使其受到较轻的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应予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论处。
🛠️ [辩护实操]
面对此类指控,李律师强调必须启动“三维辩护体系”:
证据合法性维度:严审所有书面材料(如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签名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痕迹。
罪名精确性维度:精准区分徇私枉法罪、包庇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核心在于论证行为是否真正“利用了职务便利”。本案的成功辩护方向,就是将罪名从更重的徇私枉法罪向更轻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引导,或论证其根本不构成犯罪。
程序正当性维度: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阐明枉法目的未遂、社会危害性小等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 [温馨提示]
李律师提醒所有公职人员及与其交往密切的亲友:
“帮忙”有红线:司法工作人员的任何“帮忙”,一旦涉及利用职权干预案件,无论动机如何、结果是否成功,都可能触碰刑事犯罪的高压线。
“立功”非儿戏:立功是严肃的法定量刑情节,必须基于真实的、经查证属实的犯罪线索。任何伪造、虚构行为都是对司法制度的公然挑衅。
“共犯”无身份限制:普通人若与司法工作人员合谋,利用其职权进行枉法活动,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切勿因“讲义气”、“顾亲情”而沦为共犯。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解读律师: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经查询全国律师执业诚信公示系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云南省律师协会、昆明市律师协会、昭通市各级媒体公开报道等官方权威信息,李荣维律师执业信息如下: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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