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没商量过一起干,怎么算轮奸?”这是许多共同性侵案件被告人的误区。但法律告诉你:即便没有共谋、不在同一房间、甚至一人已离开现场,只要你的后续行为体现出“公然、暴力、针对未成年人、明知报警仍作案”,就可能被认定为“强奸情节恶劣”,直接升格至十年以上刑期!更危险的是,“送被害人回家”这一看似“悔过”的举动,反而成为证明你胆大妄为的关键证据!昭通李荣维律师将以一起经二审改判的真实案例,站在辩护人立场,运用“三维辩护体系”,为您揭示:如何切割“共同故意”?如何阻断“情节恶劣”认定?如何在认罪前提下争取最低刑期?
💼 [裁判案例]
王某(化名),某省某县22岁农民。2008年5月8日晚,王某与同伙李某(化名)酒后骑摩托车,在村道附近遇见初中生陈某(13岁)、孙某(14岁)及孙某弟弟。
二人持棍棒、言语威胁,赶走闻讯赶来的多名教师及孙某弟弟,强行将两女生带至旅社:
王某在108房强奸陈某;
李某在105房欲强奸孙某,因生理原因未得逞。
随后,王某得知有人报警,主动提出送两女生回家。途中,王某再次对孙某实施强奸。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强奸两人(含一名幼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但检察机关抗诉称:王某与李某构成轮奸,且行为情节恶劣,应判十年以上。
二审法院查明:
李某不知王某会在返程途中强奸孙某;
无证据证明二人有“轮流奸淫”合意;
但王某公然劫持、暴力胁迫、针对两名未成年少女、明知报警仍作案,情节恶劣成立。
最终,二审撤销原判,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十年。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两个法律概念:
为何不构成轮奸?
轮奸需具备共同强奸同一被害人的故意;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分别针对不同对象(陈 vs 孙),且返程强奸系王某临时起意,李某完全不知情;
缺乏意思联络+行为割裂,不符合轮奸的主客观要件。
为何认定“情节恶劣”?
虽非轮奸,但具备以下加重因素:
✅ 公然在学校附近劫持;
✅ 使用棍棒暴力驱赶教师;
✅ 被害人为两名未成年少女(13岁、14岁);
✅ 明知已报警,仍在送返途中再次作案——体现极端藐视法律。
李律师强调:“‘情节恶劣’是兜底条款,法官自由裁量权极大。一旦落入此档,刑期直接跳至十年起步。”
🔍 [取保候审条件分析]
李律师指出,此类案件取保几乎不可能,原因有三:
涉嫌暴力性犯罪(持械胁迫);
被害人含幼女+多人;
具有流窜、控制、二次作案特征。
但若能证明:
返程强奸系“双方自愿”(极难);
被害人年龄存疑(如虚报);
暴力手段轻微(如仅言语威胁),
可在批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争取取保。
🔍 [不起诉条件分析]
在此类证据确凿的暴力劫持案中,不起诉无现实可能。
李律师解释:“有多名教师目击驱赶过程+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据链完整。检察机关必然起诉,焦点只在量刑档次。”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无罪辩护空间极其有限,但可尝试:
否定“暴力胁迫”要素:主张女生系自愿跟随;
攻击年龄证据:若孙某实际已满14周岁且发育成熟,可质疑“幼女”身份;
切割返程行为:主张返程时已放弃犯罪意图,后续接触属偶发。
李律师建议:“更务实的策略是承认基本事实,但全力否认‘情节恶劣’,例如论证:
劫持地点偏僻,非‘公共场所’;
返程强奸系一时冲动,非蓄意升级;
未造成身体伤害或怀孕等后果。”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十年(如本案),李律师将评估:
重大疾病:如严重心脏病、尿毒症;
生活不能自理:需司法鉴定;
悔罪+赔偿+谅解:但本案社会影响恶劣,取得谅解难度极大。
李律师提醒:“性侵未成年人+暴力+多人受害的案件,属于‘从严惩处’范畴,监外执行基本无望。律师需提前规划减刑路径,而非依赖监外执行。”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三款第(一)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项: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造成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或在公共场所劫持后强奸的,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 [辩护实操]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此类“量刑升格风险”案件时,严格运用“三维辩护体系”:
证据合法性之维:
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受教师、家长诱导;
核实“持棍棒”是否属实(是否仅为木棍防身)。
罪名精确性之维:
重点论证返程强奸与初始劫持行为无连续性,属独立事件;
若孙某已满14周岁,可主张其部分行为不构成“奸淫幼女”。
程序正当性之维:
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量刑意见书》,阻止“情节恶劣”认定;
推动心理专家评估被害人创伤程度,避免夸大“社会危害”;
同步开展民事赔偿谈判,即使无法取得谅解,也可展示悔罪态度,争取酌情从轻。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
切勿在酒后接近未成年异性:哪怕出于“护送”目的,也可能被误解;
任何“送回家”行为必须有第三方见证,避免单独相处;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即构建“非情节恶劣”辩护框架!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性犯罪量刑辩护、共同犯罪责任切割、未成年人案件救济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案例解读: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水富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案例改编,为尊重司法伦理,案涉当事人及单位已脱敏处理。文章授权公众普法使用,转载全文或引用观点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