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推她下水,也不会游泳,怎么算杀人?”这是许多性侵案件被告人在被害人意外死亡后的本能辩解。但法律告诉你:只要你因强奸行为制造了危险(如追赶、胁迫),就对被害人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若你明知其可能溺亡却袖手旁观,甚至“等待其沉水后离开”,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更严峻的是,一旦被认定为两罪并罚,即便取得谅解,也可能难逃重刑!昭通李荣维律师将以一起真实判例(一审死刑、二审死缓),站在辩护人立场,运用“三维辩护体系”,为您揭示:如何切割“强奸”与“杀人”行为?如何论证“无救助能力”?如何在绝境中争取死缓生机?
💼 [裁判案例]
王某(化名),某省某村40岁农民。2010年12月28日晚,同村黄某、袁某(均已判刑)邀约两名少女熊某(19岁)、陈某(15岁)至家中饮酒。三人共谋灌醉后实施奸淫。
王某回家后得知计划,主动出资购买白酒,参与劝酒。待熊某醉酒昏睡,王某在其卧室强行发生性关系。事后清洗现场,熊某惊醒哭逃。
王某母亲目睹全程,怒掴王某并命其追回。王某追至屋后河边,抱住熊某欲再次强奸。熊某反抗称“要告发”,慌乱中跌入2米深河。
王某未呼救、未施救,站在岸边目视其沉没后离开。次日,熊某尸体被打捞,鉴定为溺水死亡,会阴部充血。
一审法院认为:
王某构成强奸罪;
其“见死不救”属“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强奸罪一罪判处死刑。
王某上诉后,二审期间家属赔偿并获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
但最高法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王某行为应分别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原审定性错误!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核心在于**“不作为杀人”的成立条件**:
先行行为创设危险:王某的强奸、追赶、二次施暴行为,直接导致熊某落水;
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因自身犯罪行为引发危险,法律强制其施救;
具备救助可能性:即便不会游泳,也可呼救、报警、找工具;
主观上放任死亡:明知深夜河边无人,不救=默许死亡。
李律师强调:“‘不会游泳’不是免责理由!刑法要求的是‘合理救助’,而非‘亲自下水’。”
🔍 [取保候审条件分析]
李律师直言,此类致人死亡的性侵案,取保几乎不可能:
涉嫌暴力性犯罪+致人死亡;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人身危险性极高。
唯一例外:若能证明落水纯属意外且无追赶行为,或立即报警求助,但本案中王某“等待沉水”,彻底堵死取保之路。
🔍 [不起诉条件分析]
在此类证据确凿的恶性案件中,不起诉无任何空间。
李律师解释:“有同案犯供述+王某母亲证言+尸检报告+精液清洗痕迹,证据链完整。检察机关必然以重罪起诉。”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无罪辩护难度极大,但可尝试以下路径:
否定“追赶意图”:主张系劝返而非二次强奸;
质疑“放任故意”:提交心理评估,证明其因惊吓丧失判断力;
论证“无救助能力”:证明河道陡峭、无呼救对象、手机无信号等。
李律师建议:“更务实的策略是承认强奸罪,但坚决反对故意杀人罪,主张死亡属‘意外介入因素’,仅适用‘强奸致人死亡’加重条款。”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死缓(如本案),李律师将评估:
重大疾病:如晚期癌症、严重精神障碍;
生活不能自理:需省级司法鉴定;
悔罪+赔偿+谅解:本案已取得谅解,是改判死缓的关键。
但李律师警告:“限制减刑+性侵致死的组合,意味着至少服刑25年以上,监外执行基本无望。”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
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作为犯罪理论(司法实践认可):
因先行行为(如强奸、追赶)制造危险者,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违反即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 [辩护实操]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此类“致人死亡”性侵案时,严格运用“三维辩护体系”:
证据合法性之维:
审查同案犯供述是否受刑讯逼供;
质疑尸检报告是否排除其他死因(如心脏病突发)。
罪名精确性之维:
重点论证死亡与强奸无直接因果关系,系被害人“自行落水”;
若存在救助行为(如呼喊、报警记录),立即提取固定。
程序正当性之维:
在侦查阶段即提交《法律意见书》,阻止以故意杀人罪立案;
推动家属尽早赔偿谈判,争取谅解书;
申请心理专家评估被告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削弱“放任故意”。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
切勿追赶逃跑的性侵对象:哪怕出于“道歉”目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二次施暴;
一旦发生意外,立即报警、呼救、施救:你的每一个动作都将成为量刑关键;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在首次讯问前构建“无杀人故意”辩护框架!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性犯罪致人死亡案件辩护、不作为犯罪责任切割、死刑复核救济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案例解读: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水富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案例改编,为尊重司法伦理,案涉当事人及单位已脱敏处理。文章授权公众普法使用,转载全文或引用观点请保留原创标识。】
